织不动产转﹝2018﹞22号
被继承人:黄永先(身份证号:52242519381005****),于2016年6月4日死亡 。
继承人:张有志(身份证号:52020119610507****)系黄永先次子。
继承人:张爱芳(身份证号:52242519631228****)系黄永先长女。
继承人:张爱群(身份证号:52242119660327****)系黄永先二女。
继承人:张爱丽(身份证号:52020119751104****)系黄永先四女。
继承人:张有俊(身份证号:52020119730609****)系黄永先四子。。
代位继承人:张晟雄(身份证号:52020119850430****)系张有恒之子。
备注:
继承人:张有恒(身份证号:52020119590815****)系黄永先长子(2008年11月8日死亡)。
继承人:邓琨(身份证号:52020119611030****)系张有恒妻子。
继承人:张有福(生于1968年4月2日未婚于1991年病故)系黄永先三子
继承人:(张爱玲生于1971年5月8日未婚于1995年病故)系黄永先三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该不动产坐落城关镇新华东路37号1-2层,经测绘及权籍调查、现状为: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划拨/自建房;不动产单元号:522425 111035 GB00881 F00010003;共有宗地面积:158.12㎡;房屋建筑面积:163.60㎡;用途:住宅。
根据申请人张爱芳、张爱丽提交的相关继承证明材料,顺位继承人张有志、张有俊、张爱群、邓琨、代位继承人张晟雄,放弃该不动产的继承。由张爱芳、张爱丽继承,经核实证据充分资料齐全,拟确定黄永先的不动产权由张爱芳、张爱丽继承,如对该继承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7月30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直接对其不动产权进行转移登记,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给张爱芳、张爱丽所有。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织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0857-7730903
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