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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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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残疾证、独生子女证,儿女结扎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

2、 村民委员会初审。

(一)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报镇政府审核。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3、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对村()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镇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县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镇政府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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