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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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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房管局、房改办、建设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有关精神,《贵州省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黔府发[2008]33号)提出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为规范廉租住房的销售、售后管理及产权界定等问题,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的及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的。出售廉租住房一是可以将租赁补贴转化形成固定资产,尤其是在市场租金上扬、导致增加政府租赁补贴时更为经济;二是各地结合当地财政状况及保障对象承受能力分别制定的以“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保障对象廉租住房,使保障对象逐步减少,一劳永逸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并且使保障对象也将会拥有自已的房产;三是可以节约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管理成本等。

(二)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有限产权;明确职责,完善管理。

二、廉租住房出售及上市管理

(一)对象和范围。廉租住房只能向有自愿购买意向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下称保障对象)出售。在可供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一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轮候、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

(二)出售价格。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各地应结合本地财力、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的要求制定本地出售价格。出售价格原则上不能低于成本价的80%

(三)付款办法及优惠政策。

1.购买廉租住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给予10%的优惠折扣。无力一次性付款的,原则上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30%,剩余部分可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解决,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六十个月)。

2.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未入住前可将其应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以分期付款方式转入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帐户内转作购房款。入住(房屋交付使用)后,不再享受租赁补贴,并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3.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购买现住廉租住房。在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后,房款未缴清前,按未交房款产权比例缴交廉租住房租金。

(四)严格上市准入。

1.保障对象购房款交清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

2.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十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继承、捐赠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十年的,可按届时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考虑折旧因素后,补足土地出让金和所有优惠税费,即可上市交易。将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十年内确有特殊原因需上市交易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五)销售管理。

1.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应就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首付款比例、购房款的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及不符合条件须强制收回住房等内容予以明确。

2.对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必须退回(退出)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3.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应严格制定和落实出售廉租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和轮候等制度,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廉租住房售房资金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帐户,建立完备的租赁补贴、出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三级明细账。按照廉租住房资金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分户核算,并健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出售廉租住房的资金,必须全额存入住房保障部门开设的出售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

四、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

(一)用于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健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按照售房款的5%,统一由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保障对象个人购房账户中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当地财政、国土、发改、民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档案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保障实施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对在廉租住房销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廉租住房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及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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